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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试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号)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扬大设备〔2014〕2号),结合测试中心(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在中心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仪器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药品暂存库房、辅助设施用房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是中心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涉及管理责任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责任制度,中心、实验室二级管理机制。

中心是第一层级,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人员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中心层面的主要职责: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实验室及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追责。

第七条  各实验室是第二层级,各实验室的具体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等;建立本实验室的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如:特种设备、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等);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落实安全值日制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不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给中心,共同排除;对于短期整改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预防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一)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采购:由相关实验室根据实验及测试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并严格按照中心、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四)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统一纳入中心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仓库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中心指定2名兼职库房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登记、发放、盘点工作。

(五)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相关实验室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2人到危化品库房领用,并及时登记台账,如实记录领用日期、品种、数量、使用方向等,不得过量领用。实验结束后,须将剩余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时返还危化品库房集中保存,不得在实验室过夜放。

(六)严禁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明火及高温设备。

(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配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开展危险化学品实验前必须详细阅读,掌握其相关知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中心现有特种设备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等有关规定。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放在醒目位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三)所有特种设备须放置在实验室相对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于过道或走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后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上岗。出于安全考虑,在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须有第二人在场,且不能脱岗。

四)相关实验室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操作人员资质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记录等。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安全

  1.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安装使用要求,做好水、电及气体等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不同使用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湿、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2. 不能断电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并做好不间断电源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不间断电源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

  3. 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时承担该仪器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要密切关注实验室工作环境,确保实验室环境安全整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要及时上报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4.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须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摆放于实验室醒目处,有危险性的技术操作要有警示标志。

  5. 大型仪器设备应配有“使用记录”,要如实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中心,并将故障情况记录在“使用记录”上,不可不报、瞒报,避免进一步事故的发生。

  6. 大型仪器设备须建立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确保仪器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采取“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一条  水、电、气安全

    (一)凡用水、用电、用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安装使用。

    (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按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各实验室必须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对陈旧老化、存有安全隐患的设施,须及时进行更新和维修,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须认真检查并保证所有水、电、气等设施安全,如无必要,必须关闭。冬季使用空调、取暖器的,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电源。

    (五)严禁将电瓶车放在实验室内或在实验室内充电。

    (六)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

    (一)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不允许散放,必须放在专用试剂柜;所放置于实验台的非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非危险性配置溶液等),须分类存放有序摆放,化学品标签应完整清晰。实验完毕,所有物品、试剂须及时归位,保持日常实验室环境清洁卫生、整洁

    (二)实验操作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量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三)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实验室废液不经处理直接倒入下水道。

    (四)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帽、面罩等防护设施。禁止在实验室内放置食品或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禁止在实验室使用可燃性蚊香;禁止在实验室放置床铺并在其中睡觉过夜。

    (五)各实验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新,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 实验室门禁安全

  8. 中心实验室采用全封闭式门禁管理,凡进出人员按其身份和工作需要给予相应门卡权限,进、出需刷卡,实时记录进出情况。

  9. 中心与相关学科共同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的门卡,原则上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开放权限,由学生本人填写《门卡申请表》进行申请,中心指导老师担保,经中心批准后方能得到授权,中心指导老师须督促学生门卡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在学生共同培养期满离开中心时有责任提醒其交回门卡,由门卡办理人员及时取消权限。

  10. 在中心仪器室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因测试工作需要须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限于本中心上/值班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只限一卡通或学生证或身份证)在业务室借门卡使用,且必须及时归还业务室;若确有需要较长时间使用的,由使用人员本人填写《门卡申请表》提出申请,担保人担保,经中心批准后方能得到授权,授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实需要延期的,可再次提出申请。

  11. 因工作需要或岗位变动需增加门卡权限的,填写《门卡申请表》,经中心批准后增加权限。

  12. 未能遵守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的人员,中心将根据情况取消其门卡权限或禁止再次申请门卡权限。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中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暗访,每月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须对安全隐患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和管控,须积极开展安全自查,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待隐患消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五章  安全预案与处置

    第十七条 中心应根据测试工作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中心实验室应急管理制度及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的安全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二)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两次及以上仍不整改到位的;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四)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报告的;

    (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严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的;

    (七)未按规定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八)违规购买、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致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实验过程中监管不力、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引起安全事故的;

    (十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凡涉及以上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该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以上行为涉及学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担保教师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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